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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药洁净室(区)的给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地下埋设。
10.1.2 医药洁净室(区)内应少敷设管道,与本区域无关管道不宜穿越,引入医药洁净室(区)内的支管宜暗敷。
10.1.3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结露措施。防结露外表层应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对医药洁净室(区)造成污染。
10.1.4 给排水支管穿越医药洁净室(区)顶棚、墙壁和楼板处宜设置套管,管道与套道之间应密封,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
10.2 给 水
10.2.1 医药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10.2.2 给水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防腐处理的钢管。
2 循环冷却水管道宜采用钢管。
3 管道的配件宜采用与管道材料相应的材料。
10.2.3 人员净化用室的盥洗室内宜供应热水。
10.2.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洒水设施。
10.3 排 水
10.3.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10.3.2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
10.3.3 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100级、10 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排水立管穿越其他医药洁净室(区)时,不应设置检查口。
10.3.4 医药洁净室(区)内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不应设置地漏。
2 空气洁净度10 000级、100 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应少设置地漏;需设置时,地漏材质应不易腐蚀,内表面应光洁、易于清洗,应有密封盖,并应耐消毒灭菌。
3 空气洁净度100级、10 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不宜设置排水沟。
10.3.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并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10.3.6 排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管道应选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也可选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管件。
2 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选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10.4 消防设施
10.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4.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体积以及生产特点等确定。
10.4.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宜设置在非洁净区域或空气洁净度等级低的区域。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的消火栓宜嵌入安装。
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 l/s,每股水量不应小于5 l/s。
3 消火栓同时使用的水枪数不应少于两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4 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10.4.4 医药洁净室(区)及其可通行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内,应同时设置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
10.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配置的灭火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4.6 放置贵重设备仪器、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的灭火剂。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装置。
10.4.7 消防给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系统应采用钢管及相应的管件。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也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和相应的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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