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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lean room
GB 50457-2008
主编部门: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7-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6、4.2.4、5.1.2(1、2、3)、5.1.6、5.1.7、5.1.8、5.1.14(1、2)、5.2.1(2)、5.2.2(1、2、5、7、8)、5.3.1、5.3.2、5.4.3(1、2、4)、6.1.2、6.1.4、6.1.9、6.4.1、6.4.2、6.4.3、6.4.5、7.1.1、7.1.8、 7.2.2、7.2.3、 7.2.5、 7.2.12(1、2)、8.1.6、8.2.1、8.2.3、8.2.4、 8.2.5、 8.2.6、 8.2.8、 8.2.9、 8.3.8(1、4)、9.1.3、9.1.4、9.2.5、9.2.7、9.2.8、9.2.10(3、4、5)、9.2.14、9.2.15、9.2.19、9.3.4、9.4.3、9.4.4、9.5.4、9.6.1、9.6.2、9.6.3、9.6.4、10.3.1、 10.3.2、 10.3.3、10.3.4(1)、10.4.1、10.4.2、10.4.3(2、3.4)、10.4.4、10.4.5、 10.4.6(1)、11.2.7、11.2.8、11.3.3、11.3.4、11.3.5、11.3.6、11.4.3、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杜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国医药集团武汉医药设计院和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结合近年来国内外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洁净技术的发展以及工程建设的实践,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69号,邮编2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药集团武汉医药设计院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缪德骅 王福国 汪征飏 吴天和 刘琳 陈宇奇 李安康 唐晓方 顾继红 俞友财 杨丽敏 陈芩晔 杨军 杨一心 韩立新 黄金富 刘元 吴霞
净化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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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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